2013年湖南政法干警——宪法知识点:国家主席考指南
2013-09-02 21:52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n.huatu.com/ 作者: 华图教育 来源: 互联网【导读】2013年湖南政法干警——宪法知识点:国家主席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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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之宪法知识点:国家主席这一知识点难度不大,简单记忆下即可。
1 . 性质:国家元首
我国1954 年宪法设置国家主席,1975、1978 宪法对国家主席未加规定,1982年又设置了国家主席。
2. 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3、国家主席的职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
4、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真题-单选】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国家元首职权由( )行使
A. 国家主席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 国家主席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
D. 国家主席与国务院总理共同
C
【真题-判断】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需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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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