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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名称必须符合法律直接规定);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我国《民法通则》按照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分为四类: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非企业法人:①机关法人;②事业单位法人;③社会团体法人。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①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年龄、亲属关系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目的的限制。
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特征: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发生,同时消灭的。
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其机关来实现的。
二、合伙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联合体。
1.普通合伙
定义,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①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② 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
③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用劳务出资);
④ 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⑤ 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⑥ 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普通合伙的财产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单选)
损益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无约定,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债务承担:对外,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对内,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入伙退伙
①入伙,合伙成立后接受非合伙人加入合伙。接受合伙人入伙,应当依合同的约定或者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对他加入以前合伙的债务与原合伙人负同一责任。
②退伙:合伙人退出合伙,丧失合伙人地位的行为。退伙人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3.法人的机关: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股东(企业财产的所有者)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2)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并非一切法人都设置监督机关,它是依据章程、命令或特别法的规定才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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